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通报批评,审计*ST金洲等两家公司财务报告违规_【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海网点【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时间:2025-12-19 22:22:10 阅读(143)
深圳交易所25日消息,深圳交易所发布了针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曹斌、闫秀敏、赵丽萍和王树奇的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于2025年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王树奇在2013年至2015年3月丰汇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均存在违规行为。
我们公司委托的大信所出具的文件存在着重大的疏漏以及伪造记载
金洲慈航与丰汇租赁的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没有按规定进行披露,而这两家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非常严重。其中,金洲慈航在2017年以及2018年间虚增了收入总额以及净利润总额,此外,这家公司也存在未按规定公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行为,并且在相关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现象。
大信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公司丰汇租赁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在此项业务中,王树奇和曹斌担任了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于2017年年度公司的财务报告,赵丽萍与闫秀敏也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意见;而对于公司2018年年度的财务报告,曹斌与闫秀敏发表出了保留意见。
二、关于大信所对丰汇租赁的审计报告不审慎,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
这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丰汇租赁相关期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上的首次尝试,但这并没有完全符合标准的审计过程。没有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未能准确识别与评估丰汇租赁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错报风险,并在发现异常事件时未能获取充分且适当的证据。
(1) 审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与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
在审计底稿中,《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程序表》中的“了解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针对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以及“测试和评价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等关键程序的记录仅包括索引号,未见详细审计工作底稿;《风险评估程序及相关工作》中说明已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并与财务经理进行交谈以了解关联方的名称、特征以及本期是否发生交易;然而,《就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项目组讨论纪要》的签字及日期栏则均为空白,没有相关记录;此外,在底稿中也收录了相关公司提供的声明书,但该声明书中所列的对象并不为大信所审计单位,且未标明出具日期。
(二) 与此项应收帐款与其他流动资产相关的审计程序存在问题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应收账款询证函》中显示的信息,丰汇租赁欠下丰汇租赁约25,622万元的委托贷款款,以及约3,100万元的应收账款未被完整记载。但会计师事务所却在提供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及《其他流动资产明细表》上只显示了与该款项数额相当的部分委托贷款和应收账款,并没有提及与丰汇租赁相关的所有公司欠款情况。对于丰汇租赁对其他公司的3,100万元的应收账款事项,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检查账簿记录、凭证等手段来证实这些款项的存在,然而在294号记账凭证中却记录了3,100万元,未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以证明这笔款项与相关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尽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详细审查并核查凭证的齐全性和一致性,但在没有充分了解和验证每笔交易的信息来源和可靠性的情况下就认可这些应收账款的存在,表明其存在缺乏充分的职业怀疑态度以及获取审计证据不恰当的情况。由于上述原因,《委托贷款询证函》显示的问题及丰汇租赁未正确反映与关联公司的欠款信息,直接导致了《委托贷款询证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且会计师事务所对此问题没有足够的注意和有效的应对措施以确保准确、合理的披露。
三、大信所未能遵守执业准则,未勤勉尽责执行金洲慈航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
金洲慈航将丰汇租赁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后,在舞弊风险评估中已经识别出丰汇租赁在完成对赌协议下达成条件时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性。大信所在对丰汇租赁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咨询服务费收入确认环节存在着特别风险。在审计说明中大信所在披露本期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咨询费的收入增长导致,由于咨询费收入金额重大,因此在对企业的工商信息、业务规模及报告内容等进行了全面核查后未发现问题。不过,会计师事务所并未了解丰汇租赁咨询服务费收入确认环节的特别风险,没有保持足够的专业怀疑态度,并且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进一步评估相关异常现象是否与丰汇租赁特别风险相符合。
(一) 识别内部审计程序的不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入确认方面采取了特殊的审计程序,而对咨询服务业务相关控制的了解却不够充分。
(二) 存在实质性的营业收入审计程序问题
在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充分获取对了解客户能力所必需的证据,大信所通过企查查获取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底稿中显示信息调取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这些信息反映出的信息核准日期是2018年7月18日,而金洲慈航在2017年的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日期是在2018年4月26日之后。
3.未坚持职业怀疑原则,未能针对异常情况采取后续的审计程序。
一是未能对咨询服务协议签署日和咨询费用收取日接近的现象保持应有的专业判断。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丰汇租赁在2017年9月13日与相关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并于当日在相关企业出具的咨询完成确认函后即收到咨询服务费2.62亿元,而在其后的次日也收到了咨询费用2亿元。
二是未对咨询服务报告引用数据发生时间晚于咨询服务完成时间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根据审计底稿收录的《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的查验记录》,丰汇租赁应在提供完咨询服务并收到咨询费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丰汇租赁于2017年9月确认了对相关公司的咨询服务收入,说明其不晚于该时点已提供完咨询服务,但其出具的咨询服务报告中大量引述2017年全年数据。
三是未能对客户服务费用超出客户规模的现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7年9月30日,该公司的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724.83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56,560.8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862.82万元。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咨询费2亿元,远远超过了其股东权益和当期利润的规模。
在首次的访谈中,《访谈记录》明确表示“截止到2017年11月21日,公司的短期银行借款总额仅为4亿元”;而在第二次访谈过程中,《访谈记录》又表明“截止至2017年11月21日,公司银行借款余额已达50.6亿元”。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间隔。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丰汇租赁被指控存在虚报咨询业务收入以及隐瞒成本费用的行为。
四、大信所对于金洲慈航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未履行应有的职责。
关于金洲慈航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的相关问题,大信所出具底稿显示,项目组经过讨论认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执行了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审查相关银行存款收支凭证等。2018年3月,丰汇租赁拆借给金洲慈航的资金达8亿元,这明显构成关联交易。大信所未能审慎核查关联方清单的完整性,并未识别出上述关联交易。 详细来说: 1. 大额资金流水底稿显示,2018年3月丰汇租赁向相关公司拆借了8亿元资金。这一行为明显构成了关联交易。金洲慈航与丰汇租赁曾在多个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事务中作为审计机构合作。 2. 金洲慈航关联方清单的完整性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大信所未能识别出上述重要关联往来关系,这表明在交易事项管理上存在不足。
关于对丰汇租赁及金洲慈航审计过程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王树奇、曹斌是大信所针对丰汇租赁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丽萍与闫秀敏是大信所针对金洲慈航2017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在2014年修订版中,第二十三条和第四条;此外,在2018年的版本中,它也触犯了同一条款。此外,《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也同样适用于其行为。最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同样适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并涉及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曹斌所涉及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闫秀敏上述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该规则是2018年的版本,在2018年进行了修订,具体来说第1.4条、第2.23条等条款对其作出了相关要求和限制。
赵丽萍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王树奇存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海网点【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在违规的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如下的纪律处分决定。
一、对于曹斌、闫秀敏、赵丽萍二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接受公众监督。
二、将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项是对王树奇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
2016-12-03 22:48:12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好利来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租赁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5000万人民币。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该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二亿一千二百三十万四千三百三十五元,实收资本一百九十九万四千零七十六元人民币。
金洲慈航有限公司在1996年4月25日成功上市,而至2023年4月3日已经退市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3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3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5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时,对当事人将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由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请依法查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他自然人、法人、机构,以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遵守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有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所制作、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5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5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当事人作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所制作和出具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其所制作和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5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规定的,我所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其出具文件资格;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2025]第1304号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全体执业人员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王树奇给予相应处罚的通知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了2013年至2015年3月份的年度报告审计。另外,还是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且拥有住所在北京海淀区。
王树奇注册会计师,自2013年至今担任丰汇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2013年至2015年3月曹斌是丰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其在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的审计中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
闫秀敏是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及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了专业的审查和评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2025〕37号查明的事实显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海网点【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在2013年至2015年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大信所”)、审计合伙人曹斌、闫秀敏、赵丽萍以及王树奇在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和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时出现违规行为。
第一,该大信出具的文件内含重要遗失或虚假记载要素。
金洲慈航与丰汇租赁在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中未能按规定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导致存在严重遗漏;2017年及2018年间,金洲慈航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数据,并且未及时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向相关报告人如实反映;该事项影响到了年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大信所接受了金洲慈航的委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丰汇租赁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发表了一份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王树奇和曹斌两位注册会计师担任了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对于丰汇租赁的财务报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尽职履责。
大信所第一次接受丰汇租赁的财务报表审计。但未能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丰汇租赁中潜在的关联方以及涉及交易的错报风险,并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处理这些风险。
(一) 审计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与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所有可能事项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显示,对关联方和交易的程序表中有关“了解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和“测试并评价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审计计划仅引用了索引号,并未提交详细的审计记录。《风险评估程序》部分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已获取管理层提供的关于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清单,并与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同时,《讨论纪要》中的签字日期栏均为空。此外,底稿中还收录了被审企业出具的声明书,但这封声明书并非针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且并未填写出据日期。
(二)审计应付账款以及与其它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程序时存在问题
根据审阅报告,大信所收到的《委托贷款询证函》表明了丰汇租赁欠下丰汇租赁25622万元委托贷款、3100万应收账款。然而,在对丰汇租赁编制的应收账款明细表中和流动资产明细表里显示丰汇租赁并无上述款项,而是对其他公司存在同等数额的委托贷款与应收账款。至于丰汇租赁对于这些交易中的3100万应收账款,大信所对其编制的替代测试表确认,其中丰汇租赁向364号记账凭证更正了金收入金额为3100万元,并检查了相关的原始凭证,确保会计处理正确无误。然而,这一笔款项并未后附相应的原始凭证证明它与相关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大信所未对异常保持应有的专业怀疑态度,没有获取到充分的审计证据。中国证监会经过调查,发现相关公司均是丰汇租赁高管直接控制的企业,构成了关联交易行为。
三、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 金洲慈航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丰汇租赁重组后被纳入金洲慈航的合并范围,大信所在评价舞弊风险时已辨识出可能存在虚增利润的风险。在了解内部控制中确认咨询服务费收入作为特别风险方面,大信所在审计说明中表示本期营业收入大幅增加主要来自咨询费用增长导致这一结论来自于咨询服务费收入金额重大这一事实以及对其内容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异常。然而,调查结果表明大信所未能理解丰汇租赁与特别风险相关控制的重要性,并没有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应对异常情况。
(一)了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中国信所确认了咨询费收入的确认属于特有风险,不过在评估控制时没有识别到和咨询服务相关的控制。
(2) 营业收入审计实质性测试存在不足
审计程序执行的时点存疑,并没有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大信所利用企查查来获得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这些工商信息的调取日期都为2019年7月25日,其中工商信息中的相关信息显示该公司的核准日期是2018年7月18日。这个时间明显晚于金洲慈航在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出具的时间点,即在2018年4月26日之前。
3.未保持职业谨慎,未能深入调查相关异常现象。
一是未能对咨询协议签署日与付费日期相近的情况保持职业谨慎性,审计报告显示,丰汇租赁于2017年9月13日与相关方签订了关于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协议,并在当天收到了对方出具的关于服务完成的确认函,在两天后即收到相应公司的咨询服务费2.62亿元;同年12月21日,丰汇租赁又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咨询协议,并在当天收到支付给公司咨询费用2亿元。
二是未保持职业怀疑并审慎评价《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的查验记录》,即丰汇租赁于2017年9月确认了对相关公司的咨询服务收入,说明其不晚于该时点已提供完咨询服务,但其出具的咨询服务报告中大量引述2017年全年数据。
三是未对咨询费用远超客户规模的异常保持职业审慎。报告中提及的相关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时的所有者权益累计为人民币17,248.3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总值则达到人民币15,656.08万元,净利润总额约人民币862.82万元。相关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咨询服务费达两亿元,在这一服务费远远超出该客户规模的基础上,这个数字显得异常突出。
四是未能对访谈记录中存在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对丰汇租赁在 2017 年 10 月 9 日、10 月 16 日、10 月 27 日的客户访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查。
经中国证监查明,丰汇租赁公司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经营活动,并且有客户咨询业务。
四、大信所未能谨慎地履行其审计义务。
关于金洲慈航及其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事项,《大信审计底稿显示》项目小组讨论后认为与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执行了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包括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检查大额资金流水等。《大信审计底稿》显示2018年3月丰汇租赁拆借给金洲慈航8亿元款项。同时,《大信审计底稿》显示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项目信息披露文件曾多次提及朱某文控制相关公司的事实。《大信审计底稿》还显示,2015年及2017年金洲慈航向丰汇租赁拆借8亿元款项,并未审慎核查金洲慈航提供的关联方清单的完整性,未能识别出上述关联交易。
大信所在对丰汇租赁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以及对金洲慈航2017年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并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树奇、曹斌是该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人员;赵丽萍、闫秀敏也是丰汇租赁和金洲慈航相关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人员;而曹斌与闫秀敏也对金洲慈航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负责。
大信所违反了公司《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及最新的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规定的第1.4条和第2.25条。
曹斌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该规则中的第1.4条和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的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闫秀敏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赵小姐上述相关的行为触及了本公司《上市规则(2018修订版)》之第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故被认定为不合规行为。
根据贵所 2014年修订 的《股票上市规则》,王树奇存在违规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关于〈股票上市规则〉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一、对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上述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王树奇给予了纪律处分的决定。
如果曹斌、闫秀敏、赵丽萍对本所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之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他们认为决定不公正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要通过邮寄或者是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给我们指定的联系人(名字叫曹女士),她可以在电话中与您联系,她的联系电话是:0755-88668399。
关于大信事务所、曹斌、闫秀敏、赵丽萍与王树奇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我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本所已将其记录于诚信档案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十一月二十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