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案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_【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 数电版 下载【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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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电最高检于当日举行了主题为“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推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多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型案件。
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表示,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依法全面履职。这些案例涵盖了多项检察业务领域,反映了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综合开展工作的显著成效。其次,弘扬法治精神。典型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再次,回应社会关切。本批次案例涉及弱势群体保护、见义勇为激励机制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这些问题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
案例1
上海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英雄金笔厂。
民族工业企业产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标签
热爱国家、敬业精神、民族工业遗产的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审前协商程序和磋商。
案情基础情况
英雄金笔厂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民族钢笔品牌企业,具有近百年悠久的历史。曾经,“英雄”牌钢笔作为签字笔见证了许多国家重要的历史时刻和外交活动。 2023年,英雄金笔厂旧址被上海市认定为首批工业遗产。在搬迁过程中,除了保留厂房旧址之外,还发现了大量的建厂以来的历史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工厂历史档案等。 由于保存条件不佳、年代久远等原因,很多钢笔的制造设计图纸和技术文档等珍贵资料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或遗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2024 年 2 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位人民监督员寄来的信件。信中反映,英雄金笔厂的图纸与档案因保存不当出现了损坏的情况。 经过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以及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调查后,我们了解到:在英雄金笔厂的档案室内存放了大量早期钢笔设计图纸及历史档案材料。由于设备老化、保存技术落后等问题,加上纸张材质和年代久远的因素影响,一些图纸与文档已经霉变或破损。 上述图纸资料及文史档案均为唯一的原件,是历代技术工人亲手绘制的,未曾复印留存,并且录像带等其他资料也没有进行电子刻录。英雄金笔厂作为新中国民族轻工业的代表,在技术和革新方面的钢笔产品设计图纸和手稿等资料不仅是过去工人技术经验和知识的结晶,还承载着中国工业不断追求卓越、助力国家建设的精神力量。这些宝贵资料如因保存不当受损或灭失,则不利于工业文明的传承和社会价值的弘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及相关《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 年 3 月7 日立案,并与区国资委以及区档案局进行了协商。
2024年4月28日,普陀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探讨如何实现“工业遗产”有效保护与长远利用相结合的问题,并达成启动实体保护和电子化“抢救性”保护并行的共识。 同年5月7日,普陀区检察院向区国资委和区档案局制发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该建议督促上述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企业对图纸资料及档案进行有效分类管理,及时推进图纸档案保护,并同步开展民族工业遗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协同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进行整改。相关部门成立了档案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第三方档案技术服务中标公司。同时,协调企业搬迁至条件较好的档案存储地。下一步计划将重点围绕数字化处理、模拟信息采集、音视频电子化处理及数据备份等方面展开行动,在运用电子技术优势的同时深入挖掘和保护民族工业品牌的宝贵价值。
为了应对企业实际需求和保护能力不足的问题,普陀区检察院与英雄金笔厂合作,邀请了档案领域的专家和志愿者团队开展图纸和档案资料的保护工作。“中国重要外交时刻中的‘英雄’”成为这次活动的核心脉络。目前已整理出3600多卷图纸及各类档案资料共约62万页,并完成了包括见证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以及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立等国家重要外交历史时刻的重大价值照片、图纸共计2185张和35套录音录像资料的电子化处理。这些资料通过人工智能编研系统进行数据挖掘,形成了相关的大事记成果。 与此同时,在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企业新建了“英雄”档案保护基地,为今后公众近距离感受先辈奋斗历程打下了基础。部分具有重要工业遗产价值的技术图纸和档案已转藏至正在建设中的上海市工业博物馆以及普陀区档案馆等专业场馆中,成为了城市工业文明传承与发展的重要展示窗口,并供市民参观。
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业遗产申报工作。为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一体化履职模式,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了多次协商对话,推动相关档案资料以首次联合申报的方式被纳入第三批上海工业遗产名录。
【示范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历史见证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光辉成就,这也是弘扬爱国主义和传承敬业精神的重要载体之一。 英雄金笔厂作为中华民族工业中的杰出代表之一,其保存下来的技术档案不仅浓缩了制笔工业的发展历史,而且记录了几代产业工人为“实业报国”而努力奋斗的心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发现相关主体存在安全隐患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这些主体在限期内整改,并消除这些隐患。此外,《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还鼓励和支持了关于工业遗产保护的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的实施工作。 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体及专家学者们共同解决了图纸档案保护难题,推动了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发展。他们通过多种方式,例如将这些文档列入工业遗产名录、在博物馆展出、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等方式,积极为新时代工业遗产的保护提供实践经验样本。让广大民众了解民族工业的历史,感受先辈们为了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而不懈努力的精神。
第二个案例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发放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金
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案
【标签词】
法治、公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养老待遇、失地农民、检察建议
案情简介
熊某属于被征地农民。2017年8月31日,他与江西省上饶市某区农村社会保险局签订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委托该局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代扣代缴事宜,并补缴了从2006年至2010年的费用共计500元。同年10月,熊某向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退休手续,发现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后,于同年12月23日缴纳了约三万余元的养老保险费。2018年2月,经过区社保局审核,向他发放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证,并自3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然而,在2018年8月,由于熊某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情况违反了《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区社保局决定停止向他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对此决定,熊某不服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起诉超过期限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二审和再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上诉或再审请求。熊某不服判决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请了监督。
【检察工作完成状况】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熊某的监督申请,并审查认为熊某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为解决失地农民养老待遇问题,上饶市检察院查阅了相关养老保险文件规定,并多次走访区社保局,了解该局与区农保局在机构改革前后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辖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经调查核实后查明:在改革前,区社保局和区农保局各自独立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信息沟通不及时;部分失地农民因此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机构改革后,区社保局通过信息比对,发现这些多交保险的失地农民,停止发放他们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及上饶市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以优先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熊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然而区社保局未按相关规定停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应予纠正。 上饶市检察院向熊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后,熊某决定放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选择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2023年4月6日,上饶市检察院向区社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一、根据熊某的申请恢复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深入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并履行好相关职责;三、详细了解辖区范围内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在进行释法说理时尊重并保障群众的选择权。
区社保局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根据熊某的申请,停发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并恢复了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在上饶市检察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熊某撤回了监督申请。 2023年5月初,区社保局补发了被停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此案的行政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 数电版 下载【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同时,区社保局梳理并建档了近年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并多次下乡宣传相关法规政策。现已对51,532名失地农民进行了资格认定,其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38,601人(已领取的为8,100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12,931人(已领取的为8,450人)。
典型意义
促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或转为非农业用地后,应当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获得妥善安置,以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长期安定。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如发现社保部门违法行使职权并损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则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纠正,保障失地农民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此外,要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并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例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处理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的不起诉案件
标签:
友好 互助 交通事故 刑事和解 不起诉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前往临沂市兰山区参加葬礼。在本村路口处,杨某某遇到了同村村民姜某某(时年65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张某某(时年64岁),他们也都是去同一地点参加葬礼。考虑到姜某某曾患脑血栓,驾驶车辆搭载人有一定的风险,为了安全起见,杨某某主动提出愿意搭载两人一同前往,并返回家中更换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该车系机动车)。随后杨某某驾驶这辆车载着张某某、姜某某(他们坐在车斗内)前往目的地。行驶至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干渠路与东孝友村路口时,为了躲避前方车辆,杨某某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此次事故造成杨某某膝盖和头部受伤;姜某某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多种损伤;张某某则有多处脑挫伤并伴有脑裂伤及多处骨折,经过入院抢救后因伤情严重无法救治而出院,在家中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分别与张某某和姜某某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
加强协作,研究提出意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落实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在参与会商案情中帮助梳理证据,鉴于被害人张某某已经火化且无法进行尸检鉴定这一实际情况,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关注张某某死亡前的伤情等级和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固定。侦查机关采纳了该建议并调取了抢救病历、诊断证明等客观证据,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在专业分析意见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其死亡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开听证会,释明法规并阐述道理。兰山区检察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交警部门人员、被害人近亲属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参加此次听证。在听证会上,办案人员向杨某某解释道,他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并驾驶货运车辆载客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也肯定了杨某某邻里间的互助精神以及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和积极赔偿的行为。
依法不诉,展现司法温情。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并负全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杨某某的犯罪发生在他助人为乐过程中,他自首且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态度诚恳悔过,并积极赔偿损失,死者近亲属和其他受害人亦对他表示谅解。兰山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案情后,依法决定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启动专项行动,拓展办案成效。针对农村地区常见的电动三轮车违规载货载人以及无证驾驶等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隐患,兰山区检察院与交警部门联手进行了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被用来积极劝阻和查处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不规范行为。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增强村民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并倡导安全文明的驾驶理念,从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进步。
重要意义
友善被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强调公民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关心和支持帮助。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文化理念,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仅互相帮助,维持良好人际关系;在关键时刻还能团结一致共度难关,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对于亲友邻里间的善意互助行为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和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这些行为所体现的社会价值。通过依法从轻或减缓处理,既能促进邻里矛盾的化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又能避免消解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友善互助的积极性。这样可以实现检察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和谐。
第四案例
河南滑县人民检察院
审查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某的减刑案件
【标签】
社区友好 改进刑罚 扶助社会 高效立功 减轻刑期 监督执行
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四年,在此期间他在滑县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矫正。2019年3月31日晚上,23时许,李某某的邻居史某某家里发生火灾。史某某是1945年生人,患有老年痴呆症;他的妻子史某甲于1950年出生,因车祸导致大脑失控并行动不便;史某某的儿子史某乙生于1973年,并且是一名残疾人。 李某某最先发现火情,立刻叫醒全家并将他们安全转移到附近。随后他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参与救火。由于火势较大,李某某无法将着火燃烧的液化气罐搬走,在非常危险的情况下,他使用自来水扑灭火焰降温,并防止液化气罐爆炸,从而避免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大化。
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3月,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在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时发现了李某某的舍己救人事迹,立即对其进行了调查。通过调取事发现场照片、走访事发地点,并询问被救助人员及相关群众等方式,全面查清了李某某的行为表现及具体救人经过——此事发生在2019年3月31日深夜。虽然社区矫正机构发现了这一行为,但未向法院为其提请减刑申请。
滑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应视为重大立功,依法应予以减刑。2020年5月7日,滑县检察院向滑县司法局提出对李某某的减刑检察意见,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为他申请认定见义勇为。2021年8月16日,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了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河南省安阳市司法局接到滑县司法局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李某某提出减刑申请。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针对缓刑罪犯的重大立功表现提出了减刑建议,并达成了共识。经过审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构成了重大立功,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该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八个月。随后,滑县检察院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公告,鼓励更多的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
【典型案例】
友善互助、舍己救人的行为是中国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舍己救人”规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目的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改过自新,并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贡献。检察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或舍己救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调查核实。符合减刑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减刑。这样既有助于依法保护见义勇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让他们早日结束矫正、融入和回归社会;同时也能激发社区矫正对象和社会大众的道德力量,在紧急时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促进形成友善互助的社会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传播法治正能量。
案例 5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
监督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合法权益案件
【标签】
村民自治条例 土地集体所有制单位女性权利 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概述
2024年7月,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位于该区某街道办事处的一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中第五条规定,“离婚再婚时,如前配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 数电版 下载【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偶户籍仍在本组内,则后配偶户口迁入后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益……”。经实际调查得知,该街道办事处其他村庄也存在类似的条款,且绝大多数涉及再婚配偶是女性的情况。外来妇女嫁给本地离异男性后,因为此规定而无法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引起了许多诉讼争议。
检察机构的工作状况
天府新区检察院在处理谢某诉某街道办的行政责令改正检察监督案件时,发现该街道办下辖的一个村委会的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不规范,可能侵害了大量农村妇女的权益。经初查后,检察院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街道办辖区内的8个行政村进行了调查取证。 一是开展“线上”调查,在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涉及该街道办为被告、关于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面的投诉和诉讼情况。经核实发现,共有17次相关投诉,其中涉及农村离婚或再婚妇女村民资格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多达20余件。 二是进行“线下”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该街道辖区内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和相关行政案件及民事诉讼卷宗材料。联合妇联对300余人进行了实地走访,确认了该街道办下的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损害了农村再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 同年7月3日,天府新区检察院邀请新区政法委、街道办、民政部门、“益心为公”志愿者、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开展了座谈,讨论村民自治章程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进一步规范化措施。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街道办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并实质损害了农村妇女权益,应当进行修正。 7月30日,天府新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基层监管职责,指导和支持协助修订完善辖区内的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消除和防止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街道办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整改,组织8个行政村召开会议,对村民自治章程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代表大会、公示等程序正式实施。
2024年9月26日,该街道办向天府新区检察院提交书面回复表示,已按检察建议全面整改,并督促8个行政村全部新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村民自治章程内容进行了修订。在月底时,天府新区检察院跟进调查,证实该街道办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中的相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确实已经修订,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得到了整改。
典型意义
保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或丧偶而侵害她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自2025年5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成员通过婚姻或收养增加家庭成员或者基于政策性移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这些人员为该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关系到村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由于我国农村中女性经常迁入男性所在地生活的情况较为普遍,“村规民约”事实上限制并影响了许多农村女性的权益。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作用,与属地政府、妇联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密切合作,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政府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章程,并加强新颁布法律的宣传与教育力度,从而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形成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案例六
陕西省检察机关对该家金属材料企业进行了调查。
某发电公司与对方因买卖合同引发的抗诉案件
关键词
信誉、法制,自主选择,违约补偿可斟酌减少,裁量自由。
基本情况
某发电公司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部分资产。2020年10月21日,金属材料公司(乙方)与该发电公司(甲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总价款922万元,一次支付,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利交接,并在交易凭证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资产。若甲方逾期交接权责,则需每天按交易总价3‰支付违约金。 此外,某发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汇至指定账户;交易所应在双方手续费到账后的第3个工作日,出具资产交易凭证。随后,金属材料公司缴付了手续费及价款。 2020年11月18日,交易所出具了交易凭证,并在同年11月27日完成了实物的移交工作。
2021年2月3日,一金属材料公司向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发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四十九万七千八百八十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规定,某发电公司在2020年10月28日前需缴纳交易手续费,并在同年11月4日前完成产权主体权利交接工作。实际情况是,某发电公司在2020年11月16日才缴纳税费,实际权利交接则是在次年的11月27日完成。由于逾期了缴费及完成权利交接,共导致违约17天时间。依据双方协议中每日3‰计算的滞纳金标准进行赔偿,则应支付金额为四十七万零二百二十元。因此,一审判决某发电公司支付该笔违约金四十七万零二百二十元。
某发电公司上诉声称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降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发电公司存在违约,需支付违约金。鉴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偏高,法院参考了合同签订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后调整违约金金额,最终判令某发电公司赔偿67050元。某金属材料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请求被驳回。
检察机关工作开展情况
某金属材料公司向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通过调阅诉讼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案涉违约金过高,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均为商事主体,并经协商一致约定违约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案涉违约金未超过某发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某发电公司请求调减违约金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约定过高,二审法院直接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并调低,无事实依据。 另外,生效判决将约定违约金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双方资产交易并非借贷关系,违约金的认定不能采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参考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责任,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当行使对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活动的干预。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违约金额过高予以调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于2023年8月8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在再审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为公司法人,在理性判断能力方面远高于一般自然人,能够预见并合理评估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某发电公司未能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范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结果不当,应当撤销。2023年12月2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并维持一审判决。2024年1月8日,某发电公司按照再审判决要求支付违约金共计470220元给付义务完成。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被视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实原则,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与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高效运行的基石,并且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各类民事主体都应该尊重并遵循契约精神,践行重信守诺的行为规则和原则。民商事交易的基础在于双方互相信任并尊重契约,在一方不恪守承诺或违背诚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法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诚信价值的基本保障。 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时,应依法全面审查案件,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民商事交易,并正确判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合法性与公平性。通过精准办案来保障社会诚信和法治体系建设,引导民事主体恪守契约精神,诚实经营,培养信守承诺的习惯。检察机关还应通过检察监督促进人民法院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确保违约金酌减规则正确适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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